鋰電池出口為什么要辦理危包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七條規定“為出口危險貨物生產包裝容器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性能鑒定。生產出口危險貨物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使用未經鑒定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不準出口”。
⊙根據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的要求,鋰離子電池分類可能屬于第9類危險貨物(雜項危險物質和物品,包括危害環境物質),應按照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有關要求對其實施出口危險貨物包裝的檢驗監管,即實施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
鋰電池危包證主要包含2個方面:性能證和使用證。
性能證:全稱是《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這個證是包裝廠提供。
使用證:全稱是《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要用性能證去生產危險品工廠的當地商檢局申請,這個證是由商檢局申請,審批合格后獲得。出口真正要用到就是危包使用證。
我們通常所說的危包證就是使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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